“感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通过这次事件,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发现自己法律意识还很淡薄,懂得了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去保护和关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今后我会积极投身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志愿做一名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站义工,用我的实际行动积极悔罪!”2019年7月11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副检察长徐萍精准释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张某某当场作出上述表态。
2019年4月26日,西安市碑林区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非法销售国家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民警据此线索于当日19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将非法销售国家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五只龟和一只蜥蜴。经鉴定,被查获的动物分别为:两只豹纹陆龟,保护级别CITES附录II;两只辐纹陆龟,保护级别CITES附录I;一只胫刺陆龟,保护级别CITES附录II;一只鬃狮蜥,非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经查,五只龟中的四只均为爬行动物爱好者在张某某处寄存的动物,而其中的一只“辐纹陆龟”为张某某购买所得,并意欲出售。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综合考虑其情节,首先,张某某并无伤害野生动物的动机和行为,仅为个人爱好,主观恶性不大。其次,张某某为大学本科学历,案发前就职于西安某研究所,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一贯良好,若对其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对其后半生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也不利于其正面改造、回馈社会。再次,张某某系单亲家庭,父亲已去世,母亲又患有严重疾病,判处刑罚后其母亲病情可能会加重,且无人照顾。经综合考虑,公诉部门探索将张某某应当判处的刑罚转换成义工劳动,罚金转换成对野生动物救助机构的捐款这种形式来达到惩治与教育的目的。最终经协调确定,张某某向野生动物救助站捐款5000元并以义工身份每个月在该救助站至少帮助劳动两次,西安铁检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充分彰显了检察院依法履行保护野生、濒危动物的职责的决心,还体现出了积极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公平公正的刑事司法政策,更以实际行动灵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制品”是指用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或工艺品。
1、辐纹陆龟,又名放射陆龟,龟鳖目陆龟科爬行动物,生活在长满灌木和森林的干燥地带,是马达加斯加南部的象征,种群下降很严重,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灭绝,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2、豹纹陆龟,别名豹龟,属龟鳖目、陆龟科、豹龟属爬行动物,栖息地为干燥草原及灌木丛,需要广阔的室内外活动空间,豹纹陆龟大多分布在非洲南部,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3、胫刺陆龟,亦称苏卡达龟、苏卡达象龟和苏卡达陆龟,生活在较干旱的环境中,分布于非洲的埃塞俄比亚、苏丹、塞内加尔等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