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经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加强泰山山体和泰山石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和禁采警示标志。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捡拾带离山石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据《齐鲁晚报》
来源: 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