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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不道德"的钓鱼工具,为何要受到法律制裁?

11-03

马上评丨

00:26

钓鱼钩上安一个探头,水里的情况看得一清二楚:鱼儿有没有来?是大鱼,还是小鱼?什么时候收钩。这种“不讲武德”的钓鱼神器,可能撞到了法律红线上,甚至有人受到刑事处理。

近日,湖北襄阳清河口派出所抓获一名利用“可视锚鱼器”非法钓鱼的嫌疑人。据警方称,“可视锚鱼器”属于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器具。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用“可视锚鱼器”捕鱼,居然能直接升格成为刑事犯罪,超出了很多人的认知。有网友表示:抓鱼不能用可视探头,那么海洋捕捞里用雷达找鱼群算什么?还有人认为:这和炸鱼、药鱼、电鱼的危害不是一个级别的。

用“可视锚鱼器”捕鱼,就可能“刑”了,这的确算是冷知识了。

去年3月1日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长江十年禁渔”,其法律表述是:“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显然,“长江十年禁渔”指的是“生产性捕捞”,给普通的垂钓活动留下了必要空间,但是要防止有人打“擦边球”。

之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围绕非法捕捞犯罪等罪名,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使《长江保护法》与《刑法》得到有效衔接。其中明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等等。

经过多年的宣传,电鱼、毒鱼违法的概念深入钓友的人心,几乎没人敢以身试法,但“禁用工具捕捞”的理念,值得广泛宣传,而且本身的“知识点”就比较复杂。去年10月,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其中公布了10类36种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的渔具,包括:围网、拖网,以及插网陷阱、7钩以上的钓具、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等。

可见,案件当中的“可视锚鱼器”不是因为“可视探头”被禁止,而是因为“锚鱼”行为本身是不被允许的,这是因为“锚鱼”是通过主动收竿,将钩刺入捕捞对象的身体,将其捕获,其危害性在于不是“钓”而是“刺”,对于长江江豚等保护动物威胁巨大,易破坏渔业资源。直白地说,锚鱼和钓鱼不同,锚钩数量多,且带有锋利钩刺,是一种强力高效的捕鱼方式。锚鱼一点也没有了闲情雅致,是暴力刺鱼、钩鱼,其对渔业资源有着严重负面影响,不能和普通钓鱼等量齐观,变成了一种生产性的捕捞,理应被禁止。

“长江十年禁渔”是中华民族生态史上的大事件,功在千秋万代,但是也要看到,相应的惩戒措施迭代套用了《长江保护法》《刑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的禁用渔具目录,甚至还涉及到地方性的规定,到底哪些捕鱼手段可能用,哪些不能用,的确成了相当“专业知识”。

比如,对于“可视锚鱼器”,农业农村部的目录中没有禁止使用“可视探头”,但是江苏等地方规地都做了禁止。再如,讨论“可视锚鱼器”是否违法,是基于长江流域的禁渔的规定,但是这些设备在其他流域使用又不违法。结果,因为“可视锚鱼器”入刑的个案越来越多,但是,这些设备仍在线下店、网店里“合法”售卖,这可能让很多钓友一头雾水,形成错误认识。

对生态保护越精细,涉及的法律也就越精致,很多“冷门知识”可能成了罪与非罪的边界。立法当细,执法当准,宣传法律更是要跟上,让这些“专业知识”深入人心,特别是一些地方,农民还是延续“靠水吃水”的生存方式,仍在使用地笼网箱、渔叉等传统工具捕鱼,就可能撞到刑法的红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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